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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550】中秋节送月饼的税务处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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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送月饼的税务处理汇总


一、月饼发放给职工

(一)月饼是自产的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综上,自产月饼发放福利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同时由企业在发放时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二)月饼是外购的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规定同上述自产情形。

因此,企业外购月饼发福利,购入时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需视同销售,同时由企业在发放时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二、月饼在食堂食用

增值税:

(一)如果月饼是企业自产的,视同销售。

(二)如果月饼是企业外购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企业所得税:资产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不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外购或自产月饼统一在职工食堂食用的,增值税视同销售或进项税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无需视同销售,企业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月饼赠送给客户或供应商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将月饼送给客户或供应商,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综上,企业将月饼送给客户或供应商,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由赠送月饼的企业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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