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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552】个体工商户应关注的6个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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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应关注的6个涉税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是否要缴纳残保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因此,个体工商户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个人家庭费用分不清,就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因此,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与其投资者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涉税?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

因此,个体工商户成立以投资者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不需要注册资本,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是投资者的资金,取得所得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经营所得(即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及对应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与个体户之间资金往来,不涉及税收问题。

五、投资者与个体户之间房产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因此,投资者与个体户之间房屋、土地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六、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是否要预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因此,个体工商户提供运输服务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应按经营所得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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