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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565】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意把握这几个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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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意把握这几个时间


一、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10日内推送

自认定为异常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证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异常凭证信息录入《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抵扣凭证审查系统”),并推送至异常凭证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二、接受方主管税务机关10日内通知

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抵扣凭证审查系统接收异常凭证信息,并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所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得申报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已经申报抵扣或用于出口退税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20日内申请核查

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如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但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需要先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特殊规定,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且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在1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核实,也可以在10-2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但此时就丧失了“暂不转出”的机会,只能先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受理核查的主管税务机关90日内核实完毕

接受异常凭证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提出核查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

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允许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异常凭证的开具方和接受方涉嫌虚开发票、虚抵进项,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立案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7]4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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