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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566】一般纳税人出租小规模期间自建的不动产,是否可以简易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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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出租小规模期间自建的不动产,是否可以简易征收?


某公司2017年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当时委托建筑公司建成自用厂房一套,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21年该公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上述厂房现用于出租,请问租金收入是否可以按简易征收方法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可以得出,一般纳税人出租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自建的不动产,不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应按9%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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