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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567】税收政策中关于“异地”的口径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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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中关于“异地”的口径是否一致?


一、异地施工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及相关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所以建安企业异地施工需预缴增值税中的“异地”是指跨地级行政区范围。

地级行政区,即行政地位与地区相同的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为二级行政区,由省级行政区(仅限于省、自治区)管辖。

二、异地出租不动产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规定,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所以异地出租不动产需预缴增值税中的“异地”是指跨县级行政区范围。

县级行政区,是行政地位与县相同的行政区的总称,为三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由直辖市、地级行政区管辖或由省级行政区直接管辖。

三、异地调拨物资用于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修改)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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