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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568】企业收到政府补助,要不要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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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政府补助,要不要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一、什么是政府补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围,属于企业取得的收入。


二、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满足哪些条件可以做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企业将取得的政府补助做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能少交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举例:A生产企业(不符合小微条件)2021年取得政府扶持资金100万元,该笔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使用该笔资金购入一台价值100万的先进设备,企业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假设不考虑该笔补助影响,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

方式一:企业将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时,设备的折旧费不得税前扣除:

A企业应纳税额=300*25%=75(万元)

方式二:企业将政府补助作为征税收入处理,设备的折旧费可以税前扣除:

A企业应纳税额=(300+100-100)*25%=75(万元)


假设上述A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机器设备为专用于研发使用,其他条件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方式一:企业将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时,设备的折旧费不得税前扣除,同时也不得加计扣除:

A企业应纳税额=300*25%=75(万元)

方式二:企业将政府补助作为征税收入处理时,不仅设备的折旧费可以税前扣除,同时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A企业应纳税额=(300+100-100-100*100%)*25%=50(万元)

根据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将取得的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仅是给企业带来了递延纳税的效果,并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而对于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的企业而言,将取得的政府补助作为征税收入处理时反而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提示: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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