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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971】关于新入职员工的3个税费问题

时间:2023-06-01   访问量:1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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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入职员工的3个税费问题

 

一、新入职员工体检取得的医疗收费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因此,新员工入职发生的体检费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员工依法取得的医疗收费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二、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新入职员工,个税应当如何预扣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按上述办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三、新入职员工的社保缴纳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的规定,新入职员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如果金额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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