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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972】开具数电票时这6种业务需填写特定信息

时间:2023-06-02   访问量:2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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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数电6种业务需填写特定信息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数电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
下面我们来看看其中常用的6种特定业务,开具数电票时特定信息的填写。
 
一、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四项特定内容。
其中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则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四项特定内容中,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必须填写,跨地(市)标志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若涉及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也必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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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物运输服务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必须填写运输工具种类、运输工具牌号、起运地、到达地、运输货物名称等特定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要求填写在备注栏中的内容均以固定数据项展示于数电票票面上。备注栏不再填写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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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客运输服务
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必须填写出行人、有效身份证件号、出行日期、出发地、到达地、等级、交通工具类型等特定内容。上述内容均以固定数据项展示于票面上。备注栏无需再填写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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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动产销售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不动产单元代码或网签合同备案编号、不动产地址、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等信息。
其中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其他内容作为备注栏的明细项列示。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以及备注栏中不动产地址、跨地(市)标志(是或否)为必填项。涉及房产开发的还必须备注“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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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

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不动产地址、租赁期起止、跨地(市)标志等特定内容。
其中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不动产地址、租赁期起止、跨地(市)标志(是或否)作为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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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代收车船税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数电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车牌号或船舶登记号、车架号。金额合计包括发票的保费金额(价税合计)、代收车船税金额和滞纳金金额。没有滞纳金的对应项目无需填写。
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要求填写的备注栏信息相比,增加了车牌号或船舶登记号,以及车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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