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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987】研发加计扣除优惠享受时点再提前

时间:2023-06-26   访问量:15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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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加计扣除优惠享受时点再提前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日前制发了《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调整了研发加计扣除优惠预缴享受的时间,我们来了解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享受优惠时点提前
《公告》规定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即在10月份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两个时点上,新增7月份预缴申报这个时点,将企业享受优惠的时点再提前三个月。
 
二、自主选择原则不变
《公告》明确,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优惠享受方式不变
《公告》明确的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与《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要求保持一致,没有变化,具体为: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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