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购买这样的商业健康险也可享受个税优惠了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2号)(下文简称“通知”),就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有关事项予以明确,本期听税将与您共同学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1、根据财税〔2017〕39号文件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如: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2、“通知”规定,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包括符合要求的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如: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或保证续保期间不低于3年,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的保险期间不低于5年。1、根据财税〔2017〕39号文件的规定,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2、“通知”规定,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通知”要求将既往症人群纳入医疗保险承保范围,允许人身保险公司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结合自身经营能力和市场需要开发保障额度更高、责任更丰富的产品。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长期护理保险、疾病保险产品。变化四: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等提出要求“通知”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开展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2、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4、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通知”规定,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投保人建立信息账户,生成唯一的识别码,用于归集和记录投保人投保的所有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相关信息,支持投保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识别码与保险合同相互独立。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监管要求,负责建设、运营、维护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