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户”模式相关的两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的规定,“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是指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畜禽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 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的规定,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此减免优惠仅限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是指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此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还要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