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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015】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时间:2023-08-03   访问量:1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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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将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即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要点: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销售额标准:按月申报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
二、销售额是指当期所有应税销售行为的合计销售额,但不含应交的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仍可享受免征优惠;
四、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符合上述免税优惠的纳税人通过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及“本期免税额”相关栏次享受,无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六、享受上述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日常发生销售行为时按照适用的征收率开具发票,除特殊情形外,不可直接开具免税发票;
七、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不可以享受上述减税优惠;
八、纳税人可以针对实际业务,部分放弃减免税优惠,其余部分符合条件仍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
九、享受减税优惠,进行纳税申报时,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填写“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同时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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