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一、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二、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三、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减免税额不再分段计算,享受优惠后的实际税负为5%。四、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六、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