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1018】这类企业可按15%的比例加计抵减增值税
时间:2023-08-08 访问量:9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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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企业可按15%的比例加计抵减增值税!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工业母机企业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这是继集成电路企业后新增的一类可适用15%比例加计抵减增值税的企业。根据通知,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称为工业母机企业。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统称为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此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通知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二、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满足什么条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二)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生产销售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工业母机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一)工业母机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二)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三)工业母机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工业母机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四)工业母机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五)工业母机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