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1019】“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延续到了2027年
时间:2023-08-09 访问量:1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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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延续到了2027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相应停止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征管要点(一)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新设立的企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前述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四、一般纳税人8月征期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实务指导(一)A企业,是2023年7月份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若7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8月份征期申报7月税款所属期的“六税两费”可享受减免优惠;(二)B企业,新设立企业,2023年5月份首次完成了汇算清缴,若汇算清缴的结果是小型微利企业,则从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均可依据首次汇算结果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即8月征期申报7月税款所属期的“六税两费”可享受减免优惠;(三)C企业,老企业,2023年5月份按规定完成了汇算清缴,若汇算清缴的结果是小型微利企业,则从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均可依据2022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即8月征期申报7月税款所属期的“六税两费”即可享受减免优惠;(四)D企业,老企业,2023年5月份按规定完成了汇算清缴,若汇算清缴的结果不是小型微利企业,则从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依据2023年完成的2022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判定不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即8月征期申报7月税款所属期的“六税两费”不可享受减免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