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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024】临时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需关注5个问题

时间:2023-08-16   访问量:1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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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需关注5个问题

 

一、什么是临时占用耕地?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二、临时占用耕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因此,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临时占用耕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九条规定,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四、临时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如何申报?需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填报),同时还应提交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意:纳税人提交的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纳税人只需要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复印件。
 
五、申请退还耕地占用税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二)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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