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政策延续到2027年底!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政策,延续到2027年12月31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上述文件,现将综合所得是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总结如下:一、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居民个人不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纳税人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二)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
二、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一)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常见情形如下:
1、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
(二)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即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常见情形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