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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信息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被赡养人已年满60(含)岁(被赡养人包括:①父母;②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纳税人可以在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扣除额度的分摊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