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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039】这项资源税优惠政策延续到2027年底!

时间:2023-09-06   访问量:7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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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资源税优惠政策延续到2027年底!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将于2023年8月31日到期的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下面来梳理享受该优惠应关注的5个问题。
 
一、什么是充填开采?
充填开采是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主要包括矸石等固体材料充填、膏体材料充填、高水材料充填、注浆充填以及采用充填方式实施的保水开采等。
 
   二、享受充填开采资源税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享受充填开采资源税优惠如何填写申报表?
纳税人享受充填开采资源税优惠除需要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资源税)(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填报)外,还需要填报《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四、征免税产品同时存在时,减免税产品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五、纳税人开采煤炭既属于衰竭期,又属于充填开采的,资源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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