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105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3-09-25 访问量:11027
立即学习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8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5号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包含总则、社会保险登记和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3条。我们一起来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条例》在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方面作了哪些规定?《条例》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作了全面规范,优化了社会保险经办流程,强化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一是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登记管理机关与经办机构共享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与经办机构共享个人有关信息。二是从源头上减少社会保险经办证明材料,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同时,明确享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取消有关法规、规章和工作流程要求的结婚证明、工伤认定结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三是缩短社会保险经办时限,将申领生育津贴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10个工作日内,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手工报销的办理时限统一规范为20个工作日内。
四是明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五是要求经办机构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
二、《条例》在强化社会保险经办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一是要求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明确违约责任。二是要求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经办机构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三是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四是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畅通监督渠道,经办机构公开有关信息,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反映对社会保险经办的意见建议。三、《条例》对社会保险经办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一是对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赔偿损失、给予处分等法律责任。二是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规定罚款、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等法律责任。三是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等法律责任。四是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行为,规定约谈、罚款等法律责任。五是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犯罪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