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发展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促进我国文化事业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和《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将原2023年12月31日到期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一)七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二)两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60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三)两类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2、列入60号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2、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3、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4、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一)享受上述出版物出版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财政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二)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否则,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三)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