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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083】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11-13   访问量:1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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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按照取得偶然收入的全额,适用20%的税率,由支付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的情形如下:
        一、中奖、中彩收入
        具体包括:
1、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2、居民个人在境外取得的中彩所得。
3、消费者在购物有奖活动中,取得的住房、汽车等实物的使用权,实质上是实物形态所得的表现形式,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收入。
5、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的中奖收入。
6、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所得。
注意: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免征额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得奖收入
具体包括:
1、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参加由国家体委训练局、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等单位联合主办的“营多杯”中国体育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而获得的奖金收入,属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应税项目,不属免税范围。
 
三、受赠收入
具体包括: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有规定除外。
2、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具体包括: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的收入。
2、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资产购买方企业向其支付的不竞争款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66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使用权作奖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49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7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动队队歌征集大奖赛获奖作者的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复函》(国税函发〔1994〕448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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