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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174】资源回收企业迎利好消息,可以“反向开票”啦!

时间:2024-03-25   访问量:18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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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企业迎利好消息,可以“反向开票”啦!

 

一、什么是“反向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反向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二、可以“反向开票”的情形有哪些?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工商户)收购自产农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二)光伏发电收购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三)二手车收购发票
根据《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商消费发〔2022〕9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四)自然人报废产品收购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第六条,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研究完善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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