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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184】应收账款逾期收不回来,能否作损失税前扣除?

时间:2024-04-09   访问量:1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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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逾期收不回来,能否作损失税前扣除?

 

应收账款逾期收不回来,作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逾期时间的要求;会计核算的要求;申报表填写的要求;情况说明留存的要求。
 
一、逾期时间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会计核算的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逾期的应收账款作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必须在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若只是计提了坏账准备,未做损失处理的,不得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三、申报表填写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2017年版)中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即纳税人只要发生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不论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都要填写A105090表。
 
四、情况说明留存的要求
根据前述规定,逾期应收账款作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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