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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193】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答疑

时间:2024-04-22   访问量:1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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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答疑

 

问题一:公司使用员工个人的私有车辆,并签订了合同,内容包括油费、过路费、保养费等由企业负担,支出发票抬头如果开具的是车主本人,请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二:公司有一笔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在作为坏账损失处理时是否还需要准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确认资产损失?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故公司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资产损失在进行税前扣除时无需再依据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问题三:公司发生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作资产损失处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应出具专项报告,该专项报告是否必须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需要出具相关专项报告的,由企业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问题四: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接受贷款服务发生相关支出,采取分摊方式进行成本列支,能否按照相关规定以主导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故您公司其他企业共同接受贷款服务发生相关支出,采取分摊方式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以凭主导企业开具的分割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五:公司2022年发生的费用并取得发票,2023年发现开票有误后冲红上述发票并重新开具,该情况下费用是否应追补至2022年度进行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问题六: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3年9月企业股东以投资形式新投入我公司一台生产设备,价值480万元,当月就开始投入使用,请问可以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因此,企业股东作价投资投入企业的设备器具,不能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仍需按分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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