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1205】年度汇算需要补税,忽视不理是否可行?
时间:2024-05-10 访问量: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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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算需要补税,忽视不理是否可行?
四川税务部门根据精准分析线索,发现四川省成都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管姚某未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补税。经税务部门多次提醒督促,姚某仍拒不办理申报,并有拒不签收甚至撕毁相关法律文书等行为,税务部门遂对其立案检查。经查,纳税人姚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姚某仍以各种借口拒不缴纳。税务部门遂将该案件移交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冻结了姚某全部银行账号、微信和支付宝账号等资金账号,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税务部门和法院联合约谈,在法律的震慑下,目前姚某已缴清了全部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加处罚款共计35万元。对存在应办理未办理汇算等涉税问题的,税务机关会进行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并通过电子、书面等方式向其发送税务文书,提醒督促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可以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纳税人处以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对于存在虚假填报、篡改证明材料等严重违规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会将其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并在以后的3个纳税年度内加强对其申报情况的审核;情节恶劣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立案稽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相关规定,未依法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的行为会被记录在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影响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规定,要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