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1219】高管奖金税务筹划被重罚
时间:2024-05-30 访问量:14762
立即学习
高管奖金税务筹划被重罚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经营期间,其法人高某安排该公司前财务负责人袁某某通过与上海xx商务咨询工作室、昆山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xx文化传播工作室签订虚假咨询合同,并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6份,共计金额2 013 241.37元,税额49 258.63元,价税合计2 062 500.00元,套取公司资金1 944 375元(扣除开票手续费),基本用于该公司员工发放奖金,2019年度共计发放奖金581 50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4 285元;2020年度共计发放奖金1 215 626.38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4 547.46元。合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88 832.46元。税务机关对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处以6万元罚款,并对其应扣未扣税款处以二倍的罚款,共计777 664.92元,同时责令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助税务机关向有关员工追征少交个税。上述案例中,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套取公司资金发放奖金,税务机关在不免除员工应纳税额的前提下依据以下规定给予该公司下列两项处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公司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情形,被处6万元罚款。(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该公司因应扣未扣税款,被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二倍的罚款,共计777664.92元。 企业给员工发放奖金,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测算和规划,但不能采取虚开发票方式套取奖金,虚开发票行为不但不能免除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还会给公司带来补税和罚款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