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1223】关于建筑企业预缴税款的三个问答
时间:2024-06-04 访问量:14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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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企业预缴税款的三个问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想知道根据文件规定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需要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如果需要应从哪一天开始计算?答:延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经征求征管科技司意见,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如果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已全部纳税,实质上并未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请问纳税人超过6个月没有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是否会有罚款?答:未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如果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已按规定办理了纳税申报并全额缴纳了税款,实质上并未违反征管法相关规定,不会产生罚款。问题三、建筑企业预缴的税额是否分项目抵减应纳税额?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是否需要分项目预缴税款?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是否也需要分项目抵减?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因此,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需分项目预缴税款,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不需要分项目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