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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228】新设立企业纳税信用复评时间提前了!

时间:2024-06-12   访问量:8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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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企业纳税信用复评时间提前了!

 

新设立企业是指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信用等级分为A、B、M、C、D五级,新设立企业未发生直接判为D级失信行为的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但为了助力新设立企业尽早提升信用级别,新设立企业可在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前提出复评申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那何时可以申请复评呢?
 
一、原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规定,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例:甲公司2022年6月成立,2022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经营中没有直接判为D级的失信行为,2023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时适用M级纳税信用。截至2023年5月甲公司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虽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甲公司纳税信用状况较好,可在2023年9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在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的纳税信用状况,重新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甲公司无需等到次年4月份再调整纳税信用级别了。
 
三、新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规定,助力新设立经营主体尽早提升信用级别,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税务机关在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信用级别,并提供查询服务,帮助新设立经营主体更快积累信用资产。
即满12个月的新设立企业随时可以提出复评申请。
例:甲公司2023年6月成立,2023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经营中没有直接判为D级的失信行为,2024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时只能是M级。截至2023年5月甲公司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虽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甲公司纳税信用状况较好,在2023年5即可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税务机关在6月依据其近12个月(2023年6月至2023年5月)的纳税信用状况,重新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甲公司无需等到10月份再调整纳税信用级别,提升信用级别的时间再次提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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