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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243】股权架构调整,注意个人所得税风险!

时间:2024-07-03   访问量:7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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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架构调整,注意个人所得税风险!

 

一、基本案情
某税务局用数据分析工具对辖区企业开展风险分析时,发现M公司信息存在异常。
M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有两名自然人股东张某、王某,系夫妻关系,设立时持股比例分别为95%和5%。2020年公司股权发生变更,变更后,企业增加股东H公司,所持股份占比为60%,张某持股比例下降为35%,王某持股比例仍为5%。
税务人员判断该企业发生了股权转让活动,但查阅征管系统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中的数据后,却未发现M公司和相关个人与该项交易相关的任何申报信息。于是依法向M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关于股权变更的相关材料并作出说明。
M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如期提供工商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企业股东会决议、企业会计报表等资料,并解释称,H公司也是其与妻子王某全资控股的企业。张某认为,M公司和H公司都是他与妻子王某全资控股的企业,没有第三个股东,此项股权变更属于股份“左兜换右兜”,他和妻子王某二人并没有获得实际收益,因此不应就企业股权份额变化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案例解析
(一)股份“左兜换右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本例中,M公司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法人H公司,属于67号文规定的股权转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将股权转让给自己控制的公司可以无偿转让吗?
根据67号文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本例中,M公司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自己控制的其他法人公司,没有获得实际收益,但该业务不属于67号文规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的情形,最终该税务局依法核定了股权转让收入,对股权转让人员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889万元、印花税1.50万元,加收滞纳金320万元的处理决定。
 
三、合规提示
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自己控制的公司,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股权转让收入。未申报或少申报相关税款的,将面临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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