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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248】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再延3年!

时间:2024-07-10   访问量:1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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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再延3年!


为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成长,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明确2027年12月31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继续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持股期限如何确定?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例1】小王于2023年1月28日-31日期间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于2023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23年2月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24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24年2月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例2】小张于2023年5月15日买入某挂牌公司股票8000股,2024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24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2024年6月11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23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24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24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三、挂牌公司如何扣缴股息红利个税?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因此,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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