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享受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应避免以下六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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