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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有哪些?您了解吗?
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注意: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执行。
二、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10%抵免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注意: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适用目录按《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执行。
三、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抵免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注意:进行改造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需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条件。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
四、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五、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