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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262】自然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六大误区

时间:2024-07-30   访问量: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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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六大误区

 

误区一股权转让只是指本人主动出售股权给其他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因此,自然人股权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主动出售股权。
 
误区二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不计入收入
根据67号文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误区三股权转让收入可以自由协商确定
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误区四受让方或出让方其中的一方缴纳印花税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因此,股权转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签订双方均应缴纳印花税。
 
误区五股权转让中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只能扣除股权原值
根据67号文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误区六转让股权变更登记应先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后到税务部门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另多地税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发布文件进一步做好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需查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因此,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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