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成本费用如何合规取得发票?
“货到票未到”的情形下,企业暂估成本费用是工作中的常见业务,今天我们分享暂估成本费用的税务处理。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故购进货物相关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货物的成本价。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