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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271】运动员获得的各种奖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24-08-12   访问量:16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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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获得的各种奖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奥运健儿在赛场上摘金夺银,为国争光,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的奖励。运动员获得的各种奖励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一、奥运奖牌和奥委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奖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运动员取得的奥运奖牌和国际奥委会、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省以下人民政府的奖金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运动员取得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的奖励,应当由支付方按“偶然所得”项目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任职单位的奖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所以,运动员取得来自本人所任职单位发放的奖励,由任职单位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或个人赠与的现金或实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所以,运动员取得企业或个人(亲戚朋友除外)赠与的奖品、奖金或房产,应当由赠与方按“偶然所得”项目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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