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1275】企业与个人股东之间无偿借款,要交什么税?
时间:2024-08-16 访问量:16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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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个人股东之间无偿借款,要交什么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企业无偿把资金借给个人股东使用,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而个人股东无偿把资金借给企业使用,无需视同销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股东使用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交税,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因此,企业与个人股东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