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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298】旅游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时间:2024-09-19   访问量:13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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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免征增值税
(一)部分门票免征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0号)的规定,2027年12月31日前,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差额征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部分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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