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课程

当前位置:首页>课程中心>精选课程

【听税1302】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更便捷啦!

时间:2024-09-25   访问量:17515
立即学习
详  情

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更便捷啦!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4〕38号,以下简《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我们重点学习税务机关事中如何为纳税人提速便捷办理跨区迁移。


一、优化未结事项办理

申请跨区迁移的纳税人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对依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即时推送纳税人确认是否继续办理,纳税人选择继续办理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结;纳税人选择不再办理的,税务机关应立即终结该涉税事项。对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的事项,按规定限时办结。


二、简化发票使用手续

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纳税人使用税控设备的,在省内迁移时,可线上变更税控设备信息,无需在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税控设备;在跨省迁移时,可线上远程注销税控设备,直接向迁入地税务机关领用税控设备,或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三、分类处理涉税风险

纳税人存在未完成风险任务的,税务机关对低风险的即时办理迁移手续,将风险任务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继续处理;税务机关对中、高风险的按规定限时完成风险应对,及时办理迁移手续。


四、优化退税办理环节
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信息系统自动提醒办理退税,对选择在迁移前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理;对选择暂不退税的,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在迁移后办理退税。
 
另外,《通知》明确,迁入地税务机关要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保障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发票额度、预缴税款、所得税亏损弥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权益和资质得以延续,并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迁移前未办结的涉税事项。
 
 

上一篇:收入中的税务风险如何被识别?如何应对?

下一篇:【听税1303】纳税信用复评、补评、复核有什么区别?

财税问题解答 定制企业合规服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