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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303】纳税信用复评、补评、复核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4-09-26   访问量:17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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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复评、补评、复核有什么区别?

 

、申请纳税信用复评情形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该年度纳税信用复评。
 
、申请纳税信用补评情形
(一)纳税人因下列不予评价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1、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
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
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
(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三)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参与信用评价后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三、申请纳税信用复核的情形
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即申请复核是针对纳税人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情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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