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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329】建筑企业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3个问题

时间:2024-11-06   访问量:1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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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3个问题

 

一、企业跨区经营,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相关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需要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建筑企业所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和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这里的实际经营收入是否包含分包款?
此问题目前没有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文件明确,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对此作出答复,比如:
北京国税12366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18年4月)
5、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是否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对外支付的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也有与上述同样的答复。
建议实务工作中,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三、怎么通过新电局预缴企业所得税?
登录新电局,首页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费缴纳】-【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进入“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界面,系统弹出“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指挥部、合同段等)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提示框,确认符合相关规定后,点击【确定】,销售收入系统自动预填数据,确认无误后,选择一种支付方式,点击【立即缴款】进行缴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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