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课程

当前位置:首页>课程中心>精选课程

【听税1337】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应知的5个问题

时间:2024-11-18   访问量:9676
立即学习
详  情

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应知的5个问题

 

一、股权对外转让时,是否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上可知,对外转让股权时,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但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二、股权转让时,如果涉及还没实缴也没到期的出资额,应由转让前股东缴纳还是转让后的股东来缴纳?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三、转让的股权涉及出资不真实怎么办?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四、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进行公示?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五、股权转让,受让人何时开始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上一篇:5、不动产等进项税额转入的会计处理

下一篇:6、异常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财税问题解答 定制企业合规服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