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的4种“减征”优惠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5、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6、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27年12月31日前,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202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一)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二)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三)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