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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345】四种未取得专票但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填报的情形

时间:2024-11-28   访问量:1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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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未取得专票但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填报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有些情形虽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填列。包括以下4种情形: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 “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三、铁路电子客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电子行程单进行用途确认,按规定办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行程单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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