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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352】企业的涉税资料应当保管多长时间?

时间:2024-12-09   访问量:19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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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涉税资料应当保管多长时间?


一、发票完税凭证的保管期限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规定,原始凭证应当保存30年。
原始凭证按其取得的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内部原始凭证和外部原始凭证。因此,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等原始凭证应保存30年。
 
二、纳税申报表保存期限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规定,纳税申报表应当保存10年。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条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四、个人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的留存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五、个人捐赠票据的保管期限
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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