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村委会土地,取得财政票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由上可知,村委会出租房屋土地,属于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是应税收入,不应开具财政票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由上可知,出租房屋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取得房屋租赁收入,应开具发票。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属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综上所述,村委会出租房屋,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且村委会不属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提供租赁服务,应向支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若村委会已办理税务登记,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若村委会未办理税务登记,可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发生的租赁费用若取得村委会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票据,均属于不合规的票据,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