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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利润分配的9个注意事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由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批准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三、利润分配的比例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规定,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五、不得分配利润的情形
(一)《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按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三)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六、违规分配利润的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的期限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八、公司不分配利润,股东该怎么办?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九、利润分配方法是否需记载于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第(十)项规定,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应当记载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