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1363】年终企业亏损,长期挂账的股东借款需要缴纳个税吗?
时间:2024-12-24 访问量:18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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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企业亏损,长期挂账的股东借款需要缴纳个税吗?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16年对福建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股东借款行为在纳税年度内未归还等情况进行调查。通过调取原告账簿资料,发现存在股东卞某、程某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认定原告2010年度存在股东向公司借款用于非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归还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的事实,并对原告处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5319179.4元及1.5倍的罚款7978769.10元。1、股东向其借款是用于企业蓝钻项目经营,因此不符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条件;2、传媒公司自2007年起连续四年亏损,净利润为负值,无可分配利润,无法进行分红,不满足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分红的强制性前提条件,亦无法适用下位法财税〔2003〕158号通知“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来计征个人所得税。1、在原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该股东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该股东对借款在纳税年度内未归还的事实亦予以确认,但未主张该借款系用于企业经营,同时,传媒公司在诉讼中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该借款系用于企业经营。原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检查过程及听证时,上诉人虽提交了借款说明及部分还款证明,但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等还款证明体现的时间均在借款年度终了之后,亦在税务部门立案检查之后。2、传媒公司主张其无利润可分配以及被上诉人适用财税〔2003〕158号通知违反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否有利润可分配,并不影响原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时将股东向其借款在纳税年度内未归还的行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的认定。现在又到年终,企业在核对往来账目的时候,应重点关注自然人股东的借款情况。若存在自然人股东有借款未归还,且超过一年的,为规避被税务机关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可以从以下两方面举证:股东应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借款的期限、借款的利率、利息支付的时间以及其他责任和义务条款,并且履行合同义务,按时支付公司利息,以举证股东向公司获得的资金,属于股东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