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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373】一文说清与残疾人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25-01-08   访问量:1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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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说清与残疾人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税收政策为残疾人群体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措施,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旨在鼓励残疾人创业就业和福利事业发展。

        今天我们来分享与残疾人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一)免征增值税
1、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二)即征即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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