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下哪些情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我们来了解《增值税法》中明确了哪些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1、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3、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7、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8、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